大件運輸自出現以來便是困擾我國運輸企業的難題,特別是在運輸過程中不斷出現的種種困難。我國近年來也一直在提出要發展大件物流的意見和建議,加之不斷涌現出的天價收費案例,更是引起了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大件運輸在西方國家,尤其是歐洲和美國,具有其特色管理體系和先進的經驗,值得我們國家學習。

美國和英國分別從1974年和1998年開始對公路大件運輸以及超載車輛進行管理,目前,絕大多數國家都采用固定稱重檢查站的方式對大件運輸進行管理。在許多發達國家,都已實現了通過聯網計重的管理方式對高等級公路進行運輸管理,這和我國目前所使用按軸收費方式。在保證高速公路正常通行效率的前提下,運用聯網計重管理和計重收費的手段,限制超限車輛駛入高速公路,保護公路基礎設施,保障行車安全。
德國大件運輸相關政策解析
德國對大件運輸實行準入制度,統一進行網上審批,對于大件運輸收費采取按具體情況進行收費。德國具體收費標準及政策如下:
1、大件運輸標準一致。德國在聯邦范圍內實行統一的重型貨物標準,其界定以4軸為界限,少于4軸載重是28噸,4軸為36噸,大于4軸則為40噸,若選擇聯運,則載重量限定可放寬到44噸。長度方面,普通貨車運輸車貨總長超過16.5米(牽引車18.75米)的,以及寬度超過2.55米或者高度超過4米,均屬于大件運輸的范疇。
2、統一的大件準入許可制度。德國的貨物運輸管理部門主要為聯邦貨運管理局,對大件運輸管理領域,德國實行“大交通”體制全權管理,負責大件運輸規定的制定、審核許可證、保障運輸的安全等。大件運輸在德國實行許可準入制度,由大件運輸需求的公司或機構提出申請,通過VEMAGS系統統一實現網上審批。

3、有完善的法規保證合法合理收費。為了保證物流市場規范經營、合法有序競爭,德國政府制定了許多和貨物運輸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人員市場準入規定》(2008年)、道路貨物運輸法》(2009年)、《德國通用運輸條例》及其補充規定(2009年)、《《商法典》(2009年)、《道路貨物運輸合同法》(2009年)、《聯邦高速公路養路費征收法》、《危險貨物運輸法》等,這些法律法規也是保證大件運輸收費合理的重要條件之一。
4、聯邦內一致的貨運檢查標準。聯邦貨運交通局有檢查人員對全德高速公路進行貨運車輛檢查,各聯邦州政府警察局內也有相應的高速公路警察負責流動執法檢查。
5、處罰力度大。超限運輸與大件運輸不同,由于其危害性巨大,德國政府對超限運輸治理和處罰力度極大。為了治理超限運輸,德國政府在全國范圍內的高等級公路上共設立了700多個專門針對超限超載的檢查站,阻止大件運輸進入高速公路,一經發現,立即進行處罰。對于超限行為,聯邦貨物運輸局下設專門機構來治理,除了對違法車輛進行扣留和處罰外,對駕駛員的處罰也相當嚴格。
關于英國值得借鑒經驗
1、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來約束大件運輸收費不一致,亂收等現象,物件的歸類范圍,路程距離等問題需要解決;
2、有效地利用互聯網,將大件運輸的相關信息備案到檢查執法部分的相關系統中,這樣可以更有效地管理;
3、各省統一執行標準,減少貨車司機在運輸途中的困擾。
美國大件運輸管理相關政策解析
雖然美國堪稱“汽車輪上的國家”,擁有的高等級公路里程位列世界前列,但聯邦政府對于大件運輸和超限運輸的法律監管卻相當嚴格,從1913年聯邦政府通過了第一部限制車輛重量的法律,到隨后出臺多部法律對超限車輛進行明確規定,均可以看出美國政府治理超限運輸的決心和力度。據相關資料顯示,目前美國道路上行駛貨運車輛中,超限超載車輛約占總數的3.5%。美國政府主要采取以下三種方式來治理超限再超載運輸:
立即處罰:對于超限運輸的違章車輛,一經發現,立即進行處罰。在進行罰款的同時,輔以其他行政措施,如將有不良記錄的駕駛員計入“黑名單”等;
強制卸載:確定行駛車輛為超限運輸車后,對其超限運輸的貨物進行強制卸載,或者通過改變貨物放置位置、挪移等方法進行均載使其符合運輸規定;
屢犯動用司法處罰:對于具有超限行為并屢教不改者,可采取司法手段進行處罰,包括拘留、監禁等。

關于美國值得借鑒經驗
1、對于大件運輸車輛尺寸、重量的限制。對于大型貨車車輛尺寸、重量(包括總重和軸重)這兩個參數,美國聯邦政府和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都相當重視,并且出臺了相關的法律對尺寸和重量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使執法部門對于車輛檢測有法可依。
2、對于公路執法、車輛超載、公路破壞關系的認識。根據美國相關機構的統計表明,車輛超載與路面損壞之間存在著正比例關系,超載越多,對路面的破壞力越大。而車輛超載與管理機構的執法力度成反比例關系,在執法力度降低的情況下,超限程度會隨之增加。相反,提高執法力度,會大大降低超載率。
3、超載超限運輸治理的長效化和制度化。美國高速公路監測站對檢測人員進行統一編制,有充足的經濟保證,基礎設計建設完善,將對超限運輸的治理長期納入到日常管理工作的范疇中,對超限車輛的檢測有固定的管理程序和完整的管理體系,這些舉措使得美國的監測站工作效率極高,也反映了對超限治理的制度化。
4、固定檢測站的選址、內部格局和設備配備。為了緩解干線公路周圍的車輛阻塞現象,美國政府在干線公路檢測站的前方設置動態稱重裝置對來往車輛進行分類,通過動態檢測裝置,將合規車輛進行放行,對疑似超限超載的車輛進行靜態復檢。
5、車輛及駕駛人電子檔案的建立與普及。一套高效、完整的管理方案除了在車輛監測站具備良好的設施和先進的裝備條件外,還包括了管理完好的車倆及駕駛人電子檔案。在車輛通過監測站時,電子掃描裝備就會及時準確地將車牌號碼掃入計算機系統,車輛的外形尺寸、車型、車輛的允許載重量、允許軸重等參數便會一一知曉。正是由于完善的電子檔案,才能準確地對車輛超載情況進行判別,同時,還可獲得駕駛員的相關信息,如安全記錄、車輛違規記錄等。
韓國大件運輸管理相關政策解析

相對于亞洲其他國家來說,韓國對超限運輸的管理起步較早,從1973年起對重型車輛實行重點檢查。上世紀90年代后,韓國政府加大了對超限運輸的管理,通過在全國范圍內設立檢測站的方式對車輛重量進行檢測,進一步加大了整理的力度且成效顯著。目前,韓國的超限超載車輛僅占被檢測車輛的1.5%,而韓國的法律對于超限運輸的處罰力度也很大,對于超限行駛和駕駛員或者承運者可罰款200萬韓元或者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超限運輸車輛一經發現,可由公路管理部門直接引導至法院接受法律懲處。
英國大件運輸管理相關政策解析
英國公路署是運輸部下屬的直接負責全國公路運輸和營運管理的機構,大件運輸從提交申請到各部門審批再到正式上路行駛這一系列手續都可以在網絡平臺辦理。英國的大件運輸及其他相關領域已經實現了全國統一化的信息管理制度,承運企業在網絡平臺上上傳大件運輸基本路線方案,平臺通過對基本路線進行分析,提供出涉及該路線的所有相關企業及個人,并向運輸企業提供完整的申請流程和相關規定等,真正體現了其以最優運輸為宗旨的管理模式。
在英國,大件運輸的流程管理主要依靠ESDAL系統實現,該系統是由英國公路署推廣使用的一個大件運輸綜合電子操作平臺,承接大件運輸業務的運輸企業、相關道路和橋梁的掛歷部門、公路交通警察以及沿線設施業主均在此平臺上進行操作。
在英國,超限運輸被認作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政府和社會各界對其非常重視,也采取了越來越嚴格的治理手段對超限超載行為進行管理。英國的《道路交通法》對貨運車輛的質量和尺寸都要受到嚴格的限制,并明確指出,在道路運輸中,出現超限超載駕駛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并對每起超限行為都收取高額的罰額,最高可達5000英鎊。若發現運輸車輛若屢次或者長期存在超載行為,對生命財產可能存在一定的危害,則被視作一種更為嚴重的違法行為,駕駛員或者承運企業均要受到相應的處罰,除了經濟上的處罰外,還可對駕駛員的駕駛執照進行強制性備書,中止、取消或者重新發放道路貨運車輛營運證等。

日本大件運輸管理相關政策解析
日本的高速公路收費實行全國統一的收費標準,遵循按里程收費的原則。行駛公里數超過一定范圍,可享受一定的折扣優惠,行駛里程越多,享受的優惠越大是日本高速公路收費的一大特色。此外,日本政府還鼓勵行車車輛安裝電子收費系統,以減少停車收費時間,保障道路的通暢。并且在交通量較小的時間段,給予一定的優惠。日本是以籌集道路建設、維護管理所需資金為目的收取車輛通行費用的,一旦收取的通行費用總收入大于需要支出的費用,高速公路將不再收取任何通行費。
日本政府采用將固定和移動稱重設備相結合的方法對車輛進行稱重,對通過高速公路的大型貨車進行自動測量,禁止超限運輸行為發生。日本對于超限運輸的處罰力度也很大,接受處罰的對象除了駕駛員本人,還包括了承運企業和貨主等責任人,最高可處以30萬日元的罰款。對于超限嚴重或者多次發生超限運輸的企業和駕駛員,政府可取消其運輸資格并禁止其從事駕駛工作。
總結
我國大件運輸起步比較晚,早期由于大件運輸的特殊性、罕見性并沒有得到重視,對于大件運輸的研究也是零碎的。。改革開放以來,尤其近幾年各地方各大型項目的紛紛上馬,加之市場化進程的大力推進,很多項目都已市場化,大件運輸市場也日益變大,大件運輸在各地都變得比較頻繁,大件運輸也成了各利益部門相爭的陣地,導致當前沒有統一規范的情形下,收費亂雜也就難免。通過解讀國外一些國家的相關政策,我們可得到如下總結建議:
1、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完善大件運輸管理體系。由于西方國家大件運輸起步較早,有相對較長的治理監管過程,也總結出一些合理有效的經驗。其中及時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是長期進行執法管理的基礎工作。
2、行業管理統一,決策科學,收費透明高效。大件運輸所運輸的往往是國家的大型重點工程項目物資,混亂的行業管理收費最終還是由國家來買單,傷害是還是人民大眾的利益。西方大件運輸往往有著統一、科學和透明的管理體制。
3、統一跨區域的大件運輸管理。運輸往往會涉及區域性問題,尤其是我國地域廣闊,而且交通管理實行地域自治的機制,容易出現大件運輸運行不暢。
4、經濟處罰與司法處置相結合。在大件運輸發展的初試階段,行業秩序較為規范的情況下,對出現的惡意超載行為大多使用經濟手段進行處罰,起到了一定的效果,達到了一定的治理目的。但隨著大件運輸業的壯大,違法者利用制度漏洞獲取非法利益的情況越來越普遍,單純運用經濟手段已無法達到預期的目標,在這種情況下,國外許多國家都采取了以經濟處罰和司法處置相結合的方法,加大處罰力度,擴大處罰范圍,從以往的只針對駕駛員個人擴大到與違法運輸有關的相關責任人均要接受處罰。
5、充分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發達國家在對大件運輸的監管和治理超限運輸上充分發揮了現代科技的作用,保證了高效、精確的科學治理方式。目前,絕大多數國家采用設置固定監測、運用動態稱重技術和流動監測等手段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監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專用車時代原創內容,作者:Bob,該文章不代表專汽通立場。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mtcrimlaw.com/133142/